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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排污费征收虚实 北京深圳在论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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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 发表于 2012-10-10 08: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曾有媒体报道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表示,政府正在酝酿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目前正在论证阶段。该政策很有可能先以“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作为试点,逐步推广至全国。

“上述媒体和其他一些媒体都误解了我的意思。”9日,李佐军对本报记者回应称,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目前并非国家层面的事情,是北京和深圳这两个地方政府正在酝酿。

“还有媒体所称汽车排污费预计在十八大后实施,这也不是我说的。”李佐军表示。

本报获悉,早在2009年,北京市环保部门就传出消息,将深入研究机动车排污费征收政策,实施前拟开听证会。机动车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依据两大因素,一是机动车排量大小;二是尾气排放标准高低。

根据北京市政府今年3月发布的《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北京市政府提出将采取适时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等手段,降低在用车辆使用强度。但到底何时征收,该文件并未给出具体日程安排。

同时,深圳市政府今年3月发布实施的《深圳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称,在2012年年底前,由该市发改委研究制定按传统燃油车排气量征收排污费等政策。

“不难发现,北京和深圳都还处于前期论证阶段。”李佐军对本报记者解释,汽车排污费的征收涉及到很多公民的切身利益,再加上现在的大环境是减税清费,因此即便是地方政府在考虑征收时,也会慎之又慎,在有了草案时会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实际上,汽车排污费的征收还面临着两项制度障碍。障碍之一是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另一项障碍来自2002年1月国务院通过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排污费收费对象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显然,机动车主不能成为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在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高级顾问杨富强看来,与其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不如适当适时提高机动车的燃油税。

“因为燃油税在取代养路费之外的一个政策功能就是减少机动车的尾气污染,因此没必要在燃油税之外另外征收排污费,适当提高燃油税的税率即可”,但提高税率必须经过严格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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