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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 中国海关强调中国公民境外获得物品皆在征税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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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心大佐 发表于 2016-4-12 06: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海淘新政”实施起,中国公民从海外“获得”的商品必须申报,并根据相应税率缴纳税金。个人物品,即使是出境时已随身携带,也必须出示出境报关证明或者境内购买凭证,否则其将有可能视为“境外获得”。如果公民入境时不主动申报这些物品,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起诉。




  4月11日,《侨报》记者就进口税问题向中国北京海关咨询时,获得上述答复。


  客服人员在回答征税范围问题时使用了“获得”二字,并强调获得并不意味着仅仅是“购买”。这不仅意味着过去中国人从海外购买商品带回国内时常用的“撕吊牌”、“拆包装”等方式已经行不通,即使是那些被赠与或者替他人带入国境的物品也不能例外。

  根据4月8日开始实施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随身携带这些境外“获得”物品的中国公民,必须在入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如果其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则需要缴纳相应的税金。

  由于征税范围不再限定为“新近在境外购买”,海关人员有权要求入境者证明其随身物品并非“境外获得”。

  举例来说,如果一名中国公民在出境时携带了一块价值不菲的名表,或者一部价格超过5000元的“iphone”手机,那么当他再次入境时也有义务证明这件商品是“在中国国内购买”。

  海关客服人员还称,即使这件商品是拥有者此前从国外购买的,在被检查时,仍有义务补交税金。“这是因为你此前没有缴纳,而这个税制从2010年就已经开始实施了。”她说。

  证明所持商品为境内购买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离境时做了报关备案,二是可提供购物发票等购买证明。

  她说:“你需要主动向海关工作人员申报并解释清楚,具体情况由他们现场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民不主动向海关申报,并被查到携带了超过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境外获得”商品,该公民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以相关罪名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该名客服人员并未就具体处罚细节向《侨报》记者做出说明。2012年,北京一名空姐曾因海外代购商品未申报的行为被中国检察机关以走私罪名起诉,二审中,这名前空姐被认定走私逃税8万元,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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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 发表于 2016-5-1 02: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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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 发表于 2016-6-8 07: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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