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国拒绝接受遗返 非法移民有权留在美国
「新美国」(The New American)杂志报导,联邦最高法院曾于2001年裁决「萨维达斯vs.戴维斯案」(Zadvydas v. Davis),美国对外国罪犯在美国服完刑期之后,等候被驱逐出境时,便不能无限期的羁押他,否则就是违反美国宪法。「福斯新闻」(Fox News)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允许联邦政府对这种外国囚犯,在他们服完刑期之后,可以再羁押6个月,如果他们的母国拒绝接受这些被驱逐出境的外国罪犯,不管他们曾做过什么事,便须将他们释放。
在2012年8月「福斯新闻」曾报导,「在这些外国囚犯出狱之后,数以千计来自中国、古巴、越南和巴基斯坦的外国囚犯仍留在美国,直到他们再犯罪,但由于他们的本国拒绝接受他们遣返回去,美国一直没有办法赶走他们。」
在这些外国人犯罪服刑后仍然留在美国的案件中,包括三件是令人发指的犯罪,都是谋杀案,这些罪犯在被遣返时,他们的母国拒绝接受他们回去。据统计,目前有超过50,000名外国刑事罪犯滞留美国,美国没有办法遣返他们回去不愿接受他们的母国。国会众议员泰德. 波(Ted Poe)曾提出一项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对不接受遣返其本国罪犯的国家,美国可以拒绝发给签证,以迫使她们接回在美国犯罪并服完刑期的该等国家的国民。
根据国会纪录,泰德. 波于2011年提出这项名为「2011年驱逐外国罪犯法案」(Deport Convicted Foreign Criminals Act of 2011),它要求国土安全部每年提出四次报告,说明每个国家拒绝接回被美国驱逐出境罪犯或拖延接受的纪录。这项法案准许联邦政府拒绝发给该等国家国民签证,包括学生、旅游及商业签证。「福斯新闻」报导,「这项法案行不通,它被旅游业、联邦政府和国会民主党议员所反对,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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